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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依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,2008年5月1日曾经同意的享用进口税收优惠方针的外商出资项目,其项目单位在2008年11月1日今后(含11月1日)向海关请求处理减免税批阅手续,在出资总额内进口《国内出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(2006年修订)》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型机械,一概征收进口关税,但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  此次方针调整,国家给予了必定的宽限期。即2008年5月1日曾经同意的享用进口税收优惠方针的外商出资项目,在出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规模的自用设备,项目单坐落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的材料向海关请求处理减免税手续,且海关予以受理的,仍可依据老方针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海关提示:相关企业应加强自主认识,尽可能在方针宽限期内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方针,以削减公司运营本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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